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如何认真贯彻实施好《监督法》,健全和完善人大监督机制,扎实稳妥地行使好人大监督职权,推动经济稳步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是当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着力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作为一名人大工作者,笔者认为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深刻理解《监督法》,深化监督理念是做好监督工作的前提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法院、检察院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监督法》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与坚持党的领导,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开展工作的关系,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集体监督、有序监督的原则,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我们要加强学习和领会,真正把思想统一到《监督法》上来,切实增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坚定性和自觉性,为搞好监督奠定牢固的思想基础。《监督法》是地方人大做好监督工作的基础,要做好监督工作,必须从解决思想入手,强化四个意识,深化监督理念。一是要强化责任意识。人大监督是法律赋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神圣职责和重要任务,其目的就是保证宪法与法律的实施,督促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进而保证公共权力在民主法制的轨道上运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使命,敢于监督,敢于碰硬。把监督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二是要强化法律意识。监督的过程,实质上是动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评价、衡量是非,检查、监督工作,纠正、处理问题的过程。因此,监督的依据只有一个,就是《监督法》。离开了法,监督工作就会失去尺度和标准。是否需要行使监督权,如何行使监督权要以法律为准绳;人大监督的对象、内容、范围和方式要严格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只有坚持依法监督,监督才能有权威性和强制力。三是要强化全局意识。监督工作要立足全局,始终紧扣改革、发展、稳定和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海北这个主题,充分利用有限的监督资源,抓住重点,突出中心,围绕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进行,不能主次不分、轻重不辨。四是要强化民本意识。监督权的行使要以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立足点。要坚持围绕改革发展中难点问题,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作为重点议题纳入议事日程,坚持以人为本,突出重点,主攻难点,关注热点的原则,找准监督的切入点,真正通过监督来关心人民疾苦、维护人民利益。同时要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从而使监督深深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获得稳固的基础和有力的保障。
二、提高监督主体的素质是做好监督工作的基础
人大监督不仅存在一个敢于监督的问题,更重要的还有一个善于监督的问题。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基础和依托,他们的法律意识、知识水平、决策能力、议政能力直接决定人大监督的水准。因此,要提高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首先要提高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素质。在考察、酝酿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时,要拓宽视野,注重素质、能力、结构和民意,以克服人大监督的“先天不足”。要通过组织法律培训、开展视察调查等途径,不断提高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法律水平和议事能力,培养良好的工作作风。要通过组织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代表向选民述职、选民评议代表等活动,让人民群众了解自己的代表和权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况,增强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其次要加强人大常委会机关的自身建设。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职责的具体承担者和落实者。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和作风如何、工作质量和效率怎样,直接关系人大监督的质量和水平。因此,必须加强人大机关的自身建设,通过请进来、送出去的办法,积极组织开展培训学习,汲取先进的工作方法、工作经验和工作理念,充实理论知识,不断提高机关干部的理论素质和业务水平,培养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增强责任意识和有为意识,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服好务。
三、改进监督方法是做好监督工作的关键
监督方法是保证监督效果的重要手段和途径。要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大监督工作,增强人大监督的权威,必须在监督方法上不断探索创新,提高监督工作的针对性、规范性和实效性。一是注重调查研究。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人大监督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调查研究的程度。因此,要发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对每一项重要的监督工作,无论是审议工作报告事前调研,还是执法检查现场调研,都要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通过扎实细致的调查研究,对监督课题有一个全面的、本质的、长远的理解,为监督准备好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二是注重监督思路创新。树立以民为本的观念,把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谋划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树立发展观念,以改革开放的活眼光来看待“一府两院” 的工作行为;摒弃因循守旧,过分求稳的思想,敢于突破既定摸式,大胆开展监督;寓监督与支持之中,监督不苛求,要求讲客观,正确处理与政府和“一府两院”的关系,加强联系协调,及时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既通过监督来纠正执法、司法工作中偏差,又真心实意地帮助“一府两院”解决工作推行中的难题,做到在监督中体现支持,在支持中实施监督。“一府两院”要认真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在人大的监督支持下积极开展工作,形成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凝心聚力谋发展的良好工作格局。三是切实改进审议。人大对政府和“两院”的监督,很重要的一个途径就是听取工作汇报、审议工作情况。在具体审议时,要做到有审有议。审,就是审查“一府两院”的工作思路是否明确,肯定成绩是否适当,分析问题是否客观,工作措施是否可行,从而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价。议,不是泛泛而谈,而是要根据工作报告所提的情况和调查视察掌握的第一手资料,有的放矢,分析问题有理有据,提出建议切实可行。为提高审议质量,还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列席和普通公民旁听,以增强审议的透明度,集思广益,使审议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要求被审议的“一府两院”领导和部门的负责同志,要坐得下、坐得住,认真听取对其工作的审议意见,必要时当面回答提出的有关问题,作出合理的解释。四是坚持以“点”带“面”。人大监督例行的程序是听取审议某一方面工作情况的报告,或者组织对某一方面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提出审议意见或者做出决议决定。这种监督方法由于注重的是情况的全面掌握,难以发现深层次的问题,自然也就抓不住监督的关键所在,影响监督效果。如果在对整体工作进行监督的基础上,再深入地研究一些薄弱环节、分析一些重点问题,往往能一针见血、以点带面,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准确性。如开展预算监督就可以把对政府的预算监督与部门的预算监督紧密结合,以“点”见“面”,往往容易发现问题,提高监督的实效。五是加强跟踪督办。监督的目的在于求实效。要克服审过、查过、被监督对象报过整改措施就算结束的状况。要加大跟踪检查力度,检查整改措施是否符合审议意见或执法检查意见的要求;检查整改措施是否真正落实到位并明确责任人;更要检查存在的问题是否通过整改得到了有效解决,凡是监督中提出的问题,人大都要跟踪督办,做到决而行、行必果,这是强化人大监督的关键,也是整个人大监督工作的落脚点。在跟踪督查过程中,要加强与“一府两院”及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了解人大交办的整改意见或做出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对执行不力、收效甚微的部门,可以视情况采取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强制手段进行督办,保证监督的效果。六是增强监督工作的透明度。人大既是权力机关,又是民意机关、代议机关,其工作公开性决定了人大监督活动必须增强透明度。搞好人大工作的宣传,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延伸和抓落实的手段,人大监督工作只有通过新闻媒体的宣传,形成权力机关处人民群众的良性互动,把权力机关与舆论监督结合起来,效果才会增强,进一步促进一些问题的解决。七是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必须坚持集体行使职权,依靠集体的智慧保证监督权的正确行使。在监督权行使过程中,应切实尊重每一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常委会整体效能。人大常委会的所有组成人员,都应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监督活动,认真负责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依法履行好自己的监督职责。要进一步健全集体行使职权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使监督过程中的每一个重大问题,都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确定。
四、加强制度建设是做好监督工作的保障
没有完备的监督程序作保证,就不能克服监督工作的随意性,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的监督职权就难以全面有效地行使。因此,必须在认真总结监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注重从《监督法》层面来对监督进行规范,使监督工作规范运行。这一方面需要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严格遵循宪法和《监督法》的前提下,不囿于传统的监督内容和方式,从实际需要出发,从更好地维护人民的利益出发,积极探索监督工作的新路子,创造新鲜经验,在条件成熟时,及时上升为制度,使人大监督工作更具时代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制定出台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实施办法,明确监督的对象、内容、程序和方式方法等,进一步规范监督程序和内容,完善监督手段,增强监督实效,使人大监督工作趋于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五、坚持党对人大监督工作的领导
人大监督工作坚持党的领导,最重要的是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同级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履行好监督职责,依法促进党委决策的落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自觉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自觉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于人大监督工作始终。认真实行重大问题和重大决策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对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安排意见和重要监督活动,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取得党委和支持和帮助,确保人大工作在党的领导下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