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海北藏族自治州的国家权力机关。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由海北藏族自治州的门源回族自治县、祁连县、刚察县、海晏县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州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海北藏族自治州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二)保证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在我州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三)审查和批准海北州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讨论、决定海北州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选举并有权罢免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六)选举并有权罢免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州长、副州长。
(七)选举并有权罢免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罢免的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八)选举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有权罢免州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九)听取和审查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十)听取和审查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一)改变或撤销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二)撤销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证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七)海北藏族自治州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3年12月24-31日在门源回族自治县举行,由154名代表组成。现在是第十二届。
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06年10月25—28日在海晏县西海镇举行,由236名代表组成。共设置4个专门委员会:民族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农牧环保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