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在1981年6月召开的海北藏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成立。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历经七、八、九、十、十一届,现在是第十二届。 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我州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州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州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和州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州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州长的个别任免;在州长和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和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根据州长的提名,决定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报青海省人民政府备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二)在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州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他任命的州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三)在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州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个别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四)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